张勇:全国人大涉港决定具有坚实宪制基础和充分法律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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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介绍了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决定的主要内容。他指出,该决定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、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。

张勇指出,要从三方面理解宪制基础。第一,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,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最高的、普遍的法律效力。香港回归祖国后,重新纳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,而在法律地位上,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,中央依据宪法和法律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。第二,“一国两制”方针是有宗旨、有内涵的。“一国两制”方针从提出那一天开始,就确定了根本宗旨,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,保持香港繁荣稳定。“一国”是“两制”的前提和基础。第三,香港基本法所构建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有原则、有前提的。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,它是“一国两制”方针的法律化,全面构建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。在构建这些制度的过程中,基本法始终遵循两条原则:一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“港人治港”,二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。香港基本法160项条文,每一个条文都在贯彻落实这两项原则,都有具体体现。

张勇表示,在“一国两制”方针下,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所有制度、机制,都是建立在这个宪制基础之上的;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制度、机制及其运行,都要符合宪制基础的要求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,或者违反甚至损害这个宪制基础,相关的制度、机制就必须作出修改,进行完善。

张勇指出,全国人大的这项决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。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,拥有并行使着主权者的权力。宪法明确规定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。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,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。这些年来,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,危害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,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。因此,有必要采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,这既是全国人大的权力,更是全国人大的责任。

张勇表示,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。下一步,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、附件二,香港特区修改相关的本地法律,都必须严格遵循全国人大的决定,并把决定内容落到实处。 【编辑:田博群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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